半岛记者尹彦鑫通讯员孙珑康丽芳报道
本报11月28日讯一次偶然,看见旁人将捡到的金项链交给保安,她起了贪心,抱着不被识破的侥幸心理,冒名领走金项链据为己有。近日,经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余敏(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6岁的余敏是青岛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普通职员。6月7日,余敏带领客户到某大厦看完房子后,因手机没电便在大厦的保安值班处充电。恰巧,一名中年女子在不远处捡了一条金项链,并询问了附近的人。因没有人认领,便将其送到了保安处。余敏站在附近留心观察,发现没有人来寻找项链。最终,内心贪婪思想作祟,她走到保安面前,坚定地说道:“项链是我丢的。”余敏谎称项链是男朋友送给自己的,保安见余敏态度诚恳,刚才她也确实从此处经过,便将金项链交给了她。
领走金项链后,紧张的余敏赶紧回到家里,她上网查了一下黄金的价格,估算这条项链值两万多元。
但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冒领金项链的事情很快就败露了。真正的失主找到大厦保安,通过查看监控录像锁定余敏并立即报警。经鉴定,余敏冒领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三万多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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