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范围
红岛经济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1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2000元;
(二)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举报人,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三)对于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查实亡人事故之外,同时有重伤的,每查实1人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实名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安委会办公室予以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部门按一次举报予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联名人推选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并自行分配。
三、下列举报不适用奖励标准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的;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68012350
通信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新业路创业中心B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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