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9时35分
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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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道路维修改道,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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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冉某未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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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时3分32秒
刘 某 走到 正 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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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时8分49秒
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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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监控视频还原真相
10月31日零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错过下车站与司机互殴
10月28日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乘客和驾驶员均涉嫌犯罪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说法】
公交司机和女乘客如何追责
昨天,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的原因公布后,迅速成为社会热点,很多人在网上发表自己对这件事的看法,司机、女乘客分别该承担什么责任,车上的其他乘客有没有法律责任,受害者的赔偿等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昨天记者采访了青岛市部分律师等法律界工作者,听他们分析这个案件。
乘客司机或被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通报中的调查事实已经确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慧谦认为,对于其他受害乘客的赔偿,如果从民事的角度出发,在这件事中女乘客占主要责任,司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二人已经去世,后续对于其他死者的赔偿还要由司法机关做出最后的认定。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桂娟认为,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公路上行使过程中,一旦失控都会威胁不确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如有乘客殴打驾驶员,不管该机动车辆是公交车还是私家车,即便没有发生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行为人都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没有严重后果是法院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不妨碍定罪。
公交公司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公交公司有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义务,像遇到乘客袭击、盗窃、抢劫犯罪、火灾等危机事件,司机应该如何正确应对。对于乘客来说,买票上车后就与公交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负责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所以不管司机和乘客刘某是否死亡,公交公司应当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许桂娟说。
“击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危害到机动车辆的行驶安全、全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在这危急时刻全车乘客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使 ‘正当防卫权’。 ”许桂娟说,在重庆这起事件中,乘客击打司机的过程中,如果有其他乘客将女乘客驱逐至远离司机,甚至为了有效制止女乘客袭击司机而采取的拖拽或短暂的踢踹等暴力行为致其伤亡的,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对正当防卫条款的详细解读和宣传,鼓励公民自力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许桂娟说。
记者 孙启孟 见习记者 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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