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二审宣判,驳回赵红等14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本案二审由青岛中院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审理。
一审宣判主犯不服上诉
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此前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赵红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于瀛寰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13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判后,赵红等14人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红(女)伙同其二弟赵海山(已于2005年死亡)、上诉人于瀛寰等自2001年起在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经营 “洗头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确立了在武夷山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并逐步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组织、领导者,上诉人刘聪、李晨辉、李喜霞、王显波、严光辉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上诉人金保坤、许宏林、蒋亚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红、于瀛寰纠集刘聪等多人,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数起犯罪活动,在黄岛区部分区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赵红、于瀛寰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时满鑫
新闻推荐
半岛记者王媛报道本报10月9日讯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于11月5日至10日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行,将有来自130多...
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