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张海玉报道
本报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崂山区采取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予以奖励: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海岛开发、海上养殖、作业生产过程中阻扰开发、非法占海、敲诈勒索、组织渔船越界捕捞谋取利益、以暴力争抢渔场的“渔霸”“海霸”等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犯罪;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等黑恶势力。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按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崂山区举报电话:崂山公安分局:55580110,崂山区纪委:88996123,崂山区扫黑办:8899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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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依据《崂山区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和社会治安隐患奖励办法》,制定本奖励细则。
第二条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海岛开发、海上养殖、作业生产过程中阻扰开发、非法占海、敲诈勒索、组织渔船越界捕捞谋取利益、以暴力争抢渔场的“渔霸”“海霸”等黑恶势力;
(七)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犯罪;
(八)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九)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等黑恶势力;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四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五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奖励细则重复奖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七条举报电话:崂山公安分局:55580110,崂山区纪委:88996123,崂山区扫黑办:88992117,举报地址:崂山区扫黑办(崂山区政府行政大厦西815房间)。
第八条按照《崂山区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和社会治安隐患奖励办法》(崂综治〔2017〕22号)举报办理流程有关规定,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进行登记受理、调查核实、奖励兑现、统计归档。
第九条本奖励细则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由崂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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