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相关房屋权利人
纪玉兰、李考桐、孙文琳、黄云轩、李恺祥
张洪全、万志贞、张国栋、张宝宝王帅
被征收房屋
地址
鞍山二路 2 号133 户
脱炳祥、脱滢颖、脱炳昆、张丽娟、王梅玲、脱 链
鞍山二路 2 号155 户
鞍山二路 2 号131 户
金维江、赵勤、金钊、金维水、周小云、金莉丽
市北区鞍山二路 2 号132户
鞍山二路 2 号126 户
补偿决定书
编号
货币补偿金(元)(货币补偿方式)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 2015年9月1日作出青北政发【2018】318号《征收决定》,对鞍北片(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127号(联系人:秦志伟,联系电话:18266654567)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相关房屋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1日
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建筑面积最低安置面积(平方米)(房屋补偿方式)
青北补决字【2018】318号
青北补决字【2018】312号
青北补决字【2018】319号
青北补决字【2018】289号
青北补决字【2018】292号654197.55654197.55654197.55654197.55614270.00
阀 门 厂项目
66.75
66.75
66.75
66.75
62.68
萍乡路 52号项目
59.47
59.47
59.47
59.47
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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