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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售假岂能“罚酒三杯”

来源:安徽日报 2018-08-21 12:08   https://www.yybnet.net/

胡劲松

据媒体报道,近日青岛市食药监局发布的 “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罚款600余元。虽然该处罚有法可依、符合程序,但如此之低的罚款数额,仍让人感叹违法成本实在太低!公众甚至从中窥见近些年药品安全屡屡“触雷”的原因:处罚过轻,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过低,让不法者无所顾忌。

药品是特殊商品,一旦有问题,会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药品又因为其专业性,消费者无力自行鉴别质量,必须由专门法律法规监管,由专业部门来执行。然而,有了专门的法律和专业的执法部门,为什么还会出现药品安全问题?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过低。当地有关部门引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仅从程序来看,处罚的确没有问题。但换个角度看,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实行16年,期间,食品、环保相关法规早已根据形势的变化完成了修订,加重了违规造假等方面的处罚。相比之下,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条款明显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对药品质量的重视程度,失之于轻,失之于宽。二是药品执法“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有可能进一步减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成本。有律师分析,如果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去衡量,对其处罚会较重。况且罚款依据不能仅仅依照违法金额、涉案金额,还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去处罚。此案中,专业医疗机构售假药,虽未造成恶劣后果但性质恶劣,如果处罚只是“罚酒三杯下不为例”,则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有关部门“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处罚避重就轻、不痛不痒,已然悖逆了常识,也在客观上成为一种“恶示范”。

近日,“长生疫苗”案中一大批责任人先后受到法律、行政处罚,问责之严可谓空前,公众也从中看到消除药品安全 “病根”的希望。亡羊补牢,未为迟也。没有利剑高悬的罚单,哪来市场秩序的河清海晏。要让医药从业者真正讲规矩、知敬畏,离不开监管的利剑。只有立法、执法的制度藩篱扎得更紧,处罚更严,压缩药品执法“自由裁量”空间,药品安全才会真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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