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辣点评
□江苏邓海建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在近日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太轻了”。8月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说,这是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据大众网8月12日报道)
此事被公众揪出来热议,显然不在于程序正义上有什么问题,而是作为目的正义的罚单叫人难以理解——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有人说,乍看起来还以为是罚了692.5万元。这几百元钱,监管部门的办案成本估计都不够吧。据称,城阳区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于一体的三级综合性医院。这么一家大医院,用假药是什么行为?“销售完毕”又可能带来怎样的后果?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罚究竟能起到什么效用?
假药生产与销售者固然可恨,但专业医疗机构竟然把不好药品质量关,这种“举重若轻”的处罚,不仅叫人看不懂、更叫人泄气。正如律师所言,哪怕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上看,处罚都会比这个更重,而药品管理法也有其他较重的处罚,但执法部门却疑似挑了个最轻的,违法成本如此低下,假药横行还有什么奇怪的呢?
没有利剑高悬的罚单,哪来市场秩序的河清海晏?地方监管者的任何一次心慈手软,都无异于向售假者抛出的如丝媚眼。当然,从专业角度来说,这692.5元的罚没款也许确实是“零瑕疵”的,不过,它已然悖逆了公众的常识认知,也在客观上成为了一种“恶示范”。
有利润的地方就有江湖,这是颠簸不破的老理。出没在医院的医药代表也好,药架子上的问题药也罢,要讲规矩、懂敬畏,就得靠监管的肌肉和牙齿。“假药罚500”——这则故事里,必然有人“心太黑”,亦是有人“心太软”。往纵深处说,692.5元的罚没款大概只是个引线,留给纪检等部门待挖掘的幕后故事,可能还很长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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