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得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处罚依法进行,下一步将追查源头。
两个月前的一个假药处罚信息,被挂网公示之后意外引发广泛关注,使之迅速成为“网红”,这或许会让案件的承办部门感到始料未及。其实,它的走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它在几个方面都触痛了网民。
首先,罚没款少得可怜,让人感觉这不是在处罚,而是在变相鼓励。在商场里买到假货,消费者通常还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得到几倍赔付。药品关系到健康甚至生命,处罚却不如普通假货对消费者的赔付额度,两者对比,反衬出这次处罚何等轻微。
其次,橘红是一种中药,中药售假,消费者更加缺乏鉴别能力和安全感。西药售假,不仅治疗效果迅速消失,而且毒副反应立即出现。因此,在医院里,假化学药品尚可得到自觉抵制。但中药不同,中药以次充好难以觉察,这一特点导致中药尤其是名贵中药售假比一些西药反而更加普遍,网民对中药造假更加愤恨。
在执法者看来,他们的处罚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这样执法看上去中规中矩、无可指责。
然而,最高法和最高检曾于2014年专门出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明确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列入酌情从重处罚范畴。第六条更是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不难看出,对法律条文片面解释和选择性引用,执法者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是导致这次处罚畸轻的一大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处罚假药案不仅要正确引用法律,而且还要看执法的社会影响与效果。当一次假药执法的结果被民众普遍认为比较离奇且被执法对象认为不足挂齿时,这次执法无疑是失败的,不仅不能产生震慑力,而且还会适得其反。执法信息成为“网红”,其实是对这次执法的否定,背后则是广大网民对于药品安全的关注与期待,此案的执法者应从中加以反思,找出这次执法的不足与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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