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肖玲玲报道
本报8月6日讯8月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零售药店“互联网+定点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零售药店试点“互联网+定点管理”新模式,进一步提升定点零售药店的智能化监管水平,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试点范围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17﹞19号)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全市连锁及单体零售药店,具备试点条件的可申请参加试点。
试点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数据监管试点,对经营范围不超出《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青人社规〔2017〕16号)规定的个人账户金支付范围的零售药店,其进销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系统)通过专业检测机构的信息安全检测,并能够实现实时上传销售信息和电子社保卡消费的,取消本单位参保人员数量限制,其中,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含中药师)、定点管理人员和社保卡刷卡操作人员须全日制在职在岗。
另一方面是远程监管试点,对具备完善的ERP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终端,且ERP系统通过专业检测机构的信息安全检测的零售药店,同意通过互联网将现有的ERP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该系统的监管权限,确保能够24小时在线远程监控销售情况的,允许零售药店适当增加经营品种,其经营范围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试点申报流程:拟参加试点的零售药店应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试点申请表,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试点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核,并完成药店ERP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入和测试等工作;符合试点条件的零售药店,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的定点零售药店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试点申报;系统申报通过后,网上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纳入定点药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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