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被“骚扰”,冲动之下将人打伤,因此惹来官司。这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近日,城阳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本来是一件比较简单的刑事案子,但是在庭审辩论中“一波三折”,法官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给容易冲动的市民上堂法律课。
事件
在自家门口惹上官司
刘某在城阳流亭家门口开了一家超市,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好友周某开车送喝了酒的他回超市。不想车辆刚停下,意外的一幕发生了。当时一身酒气的胡某、王某等三人正巧走到超市门前,嫌车碍事上前寻衅,期间胡某上前拉拽车门,让刘某下车,双方发生争执。冲突过程中,刘某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受伤,好友周某上前拉扯过程中,也将三人中的另一人打伤。最后这场冲突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重伤二级。随后赶来的街坊邻居将尚未消气的刘某拉走,并报警。 120救护车赶来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他辩称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他只是殴打了王某,而没有殴打另一人,不应为对方的伤情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刘某称,自己在羁押期间,及时发现制止了同监室犯人的自杀行为,并积极参与抢救,应认定为立功。三人中的胡某称,事发时几人都喝了酒,对于事发经过记得不是很清楚,但当时是刘某先动手打人。案发后,经法院调解,刘某及其家属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但被害人表示不接受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人刘某是否应为周某殴打的受害人承担刑事责任;2、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3、刘某在羁押期间的救人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法官说法
焦点A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的必备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共同犯罪就不成立。犯意联络是指共犯人之间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和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
本案中,从在案证据及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周某驾车载酒后的刘某回家,行为轨迹正常,胡某等被害方醉酒后(监控视频及被害人陈述均可证实其处于醉酒状态)至刘某处,行为轨迹不正常,上前滋事挑起事端,引发殴斗。周某先是拉扯受害人,后因情绪失控对其进行殴打,此时被告人刘某正与王某扭打,并未对受害人实施直接伤害行为,亦没有证据证实刘某对周某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指挥、唆使等行为或事先预谋行为。刘某、周某对于故意伤害他人并无任何形式和内容的犯意联络,其行为是相互分离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焦点B是否防卫过当
本案纠纷事发地点为刘某经营的超市(亦是住所)门前,当时周某驾车载刘某回家,行为轨迹正常。胡某等三人处于醉酒状态情况下走到刘某门前,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车辆停下后,胡某首先上前拉拽车门,后双方相互殴打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胡某等被害方醉酒后至被告人处,行为轨迹不正常,上前滋事挑起事端,引发殴斗,过错明显。
防卫过当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就是说,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条件,即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本案中,被害方醉酒后至刘某处滋事,挑起事端,刘某酒后没有很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没有冷静处置事端,而是用拳脚参与殴斗,双方相互殴打,双方的行为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均属不法侵害行为,不具有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焦点C是否构成立功
关于刘某提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本法院认为,刘某羁押期间发现并制止同监室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但刘某抢救他人,避免了自杀自伤后果的扩大,属于积极表现行为,值得肯定。
法院判决
故意伤害领刑十个月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查明,2001年,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6年7月28日被假释释放;2011年12月20日,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得假释。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
法院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害方具有明显过错,再者刘某羁押期间发现并制止同监室在押人员自杀的行为属于积极表现行为,量刑时酌情考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
相关案例
驾车闯卡撞伤交警妨害公务领刑一年半
近年来,交警部门加大了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可仍有不少私家车主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被查获,更是想尽办法逃避法律制裁。本案就是一个例子,被告人逃逸过程中驾车撞伤交警,不但没有逃脱,反而因自己的恶劣行为导致从重处罚。
2017年4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青银高速机场出口时,为逃避青平高速交警大队在此安排的酒驾集中检查,驾驶车辆向前加速冲卡,将两名执勤人员撞倒,后弃车逃离。经法医鉴定,一名执勤人员构成轻伤二级。当年5月9日,金某前往城阳区夏庄派出所投案。
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本案与传统推搡、辱骂、威胁、殴打型妨害公务犯罪不同,被告人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撞伤执勤交警,造成一人轻伤二级,撞坏高速公路护栏等,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巨大,社会危险性更大。故金某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
考虑其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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