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为客户送资料途中意外受伤,时隔近一个月才住院治疗,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该不该赔?昨日,记者从市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纠纷案。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认定刘某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相关费用约10万元。
刘某系青岛市某公司的员工,去年7月刘某因工作需要,骑电动车外出给客户送资料,不料途中意外滑倒摔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膝盖损伤较为严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功能障碍为伤残九级。刘某受伤后,公司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于今年向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刘某与该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刘某受伤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具体病情,只是请假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在此期间对刘某受伤的情况并不清楚,且刘某在出事之日后近一个月才住院治疗,证明其自身受伤后也没有重视病情,因不可归责于公司的原因认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显失公平。而刘某则认为自己是因工外出遭遇事故,属于工伤,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刘某发生工伤的事实,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审判长侯丽洁先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刘某各项工伤相关费用约10万元。
侯丽洁介绍,近年来,劳动者因工外出受伤而产生的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起案件中,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要件比较充分,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详细情况,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在一年内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王玮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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