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被誉为 “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神”,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控制土壤侵蚀、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态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还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为了加强对青岛市现有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青岛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青岛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此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规划:湿地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湿地的保护以及相关活动。《条例》中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根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定期普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普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经过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湿地保护规划中的空间控制要求以及相关保护技术规定纳入城乡规划。
保护:湿地公园施行分区管理
《条例》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严格管控,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湿地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重要湿地未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规划进行。湿地公园施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湿地保护区和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科研、培育和修复等必要的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内,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活动。
利用: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根据《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使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使用方案,明确湿地使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临时使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使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生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湿地利用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的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厅、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进行。
监管: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激励机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发生地的区 (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处罚:捡拾、破坏卵蛋最高罚五千
根据《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应其规定。而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擅自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临时使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处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挖沙、采石、取土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烧荒、擅自放牧,拾捡、破坏卵、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生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本版撰稿 记者 于顺 实习生 王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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