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与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约定,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受让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所拥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债务人,详见下表)的合同、协议及其所属之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政策,享有行使保全债权、追偿债务的权利。现以公告方式再次将上述债权转移的事实通知借款人(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并催请各主、从债务人立即向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接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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