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肖芳
通讯员时满鑫王俊阳报道
本报青岛讯4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打击拒执等犯罪工作情况,发布青岛中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结合青岛法院执行、刑事审判工作实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启动拒执罪刑事自诉程序的条件,规范了执行程序与自诉程序的衔接,为申请执行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有效路径,也为青岛依法全面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提供了保障。
依据意见,拒执罪自诉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自诉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意见强调,执行案件不受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的影响,在审理期间,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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