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殡葬服务
第二条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非青岛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岛市户籍的学生;
4.驻青部队的现役军人、无青岛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5.与驻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青岛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7.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或角膜者。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青岛市普通型专用殡仪车进行的遗体接运;专用殡仪车是指由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认证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殡仪车辆由所在区(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应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殡仪用车服务监督方式。
(二)车辆、遗体消毒。是指车辆、遗体到达殡仪馆后进行的消毒服务。
(三)馆内遗体搬运。是指在殡仪馆内由殡仪职工按照工作程序实施的遗体移动。
(四)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是指使用殡仪馆(含殡仪馆管理的医疗机构太平间)普通冷藏柜存放遗体的服务(时间不超过72小时)。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是指殡仪馆使用环保型火化炉对遗体进行的火化服务。
(六)入殓的普通纸棺。是指殡仪馆提供的普通型纸棺。
第四条 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按区域承担原则
免费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提供服务;免费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由其生前单位所在地殡仪馆提供服务。具体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由青岛市殡仪馆提供服务;其他区(市)由各辖区内的殡仪馆提供服务。
第五条 基本殡葬服务的免费标准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额度。普通专用殡仪车辆接运320元,车辆、遗体消毒15元,馆内遗体搬运100元,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240元,普通入殓纸棺280元,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700元。
(二)殡葬服务区域内的普通专用殡仪车辆接运遗体实行免费,跨殡葬服务区域接运的,免费的最高限额为320元,超出部分由经办人承担。免费对象在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内死亡,就近接受殡葬服务的,其遗体接运实行免费。
(三)普通入殓的纸棺。由市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库,各区(市)殡仪馆可从市级供应商库选择,也可自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四)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按实际发生额在最高免费标准内直接予以免除;选择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支付;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抵顶。
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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