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李丰整理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采暖季为每年的11月16日零时到次年的4月5日24时。采暖季内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厨房温度不低于10℃。
供热温度低于18℃、高于或者等于16℃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热费的20%;供热温度低于16℃、高于或者等于14℃的,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室温不达标的面积和天数的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测温规范
测温规范主要包括:在关闭门窗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鉴定合格的测温计放置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以上的位置,测温计显示值稳定读数为所测房间的实际温度,双方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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