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天内连续4次购买58包海参,随后起诉卖家销售“三无”产品,要求退还十倍赔偿金共计129600元。近日记者从莱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为“职业索赔”的行为亮起了“红灯”。
五天购买58包“三无”海参
2018年4月19日到23日之间,莱西人高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58包海参,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五天后,高某到法院起诉,以涉案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超市退还十倍赔偿金。
庭审中,高某称购买的涉案海参用于赠送好友及自己食用,购买时并没有详细阅读商品包装,最后一次购买才发现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高某承认,食用或送人后并未发现不良后果,也没有去超市退换。
一审二审均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海参未标注任何信息就进行销售,违反法律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最多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并非所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适用“退一罚十”的赔偿标准。高某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超市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且自认食用过程中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高某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刘卓毅通讯员刘明晶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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