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产生纠纷不可避免,冷静处理才是关键。如果“失控动手”被诉至法院,该担多少责?下面,通过莱西人民法院审理的几个案例提醒大家,打架斗殴成本巨大,切记莫要一时冲动打人致伤或参与打架斗殴。
案例1
闯入人家打仗挨揍也要负全责
2017年9月10日,李某与其妻到岳母家吃饭,酒足饭饱之余了解到岳父与同村宋某女婿之间的纠纷还未处理好,于是自告奋勇要替岳父解决此事。当晚,李某酒后擅自闯入宋某的儿子孙某家中。因索要宋某女婿的电话号码,李某与宋某发生争执,宋某要求李某离开并推搡李某,李某立即进行反击,对宋某进行殴打。孙某见状上前与李某互相厮打,李某的妻子、岳母赶到后也与宋某厮打起来,致宋某、李某、李某岳母受伤。后宋某起诉李某、李某妻子、李某岳母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酒后借索要他人电话之名擅自进入孙某家中,挑起事端引发纠纷,后又不顾他人劝阻,未及时离开现场,反而与宋某、孙某发生厮打,致宋某受伤,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李某妻子及岳母赶到现场,不能冷静处理阻止矛盾升级,反而与宋某发生厮打,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住宅作为私人领域,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他人未经主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本案中,李某与其妻及岳母擅自闯入孙某住宅,经宋某要求后未离开,甚至与主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宋某受伤,不仅侵害了宋某的身体权,而且影响了孙某、宋某享受住宅安宁的权利。李某与其妻及岳母的行为是对宋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宋某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与其妻及岳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2
开车载人去打仗不动手也要担责
2015年5月10日18时许,于某及其子与李某的父母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当日20时许,李某纠集高某、张某、王某,由王某驾车前往于某之子家中,与在家的于某及其子发生争吵厮打,于某因此受伤。李某因本次纠纷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高某、张某、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王某辩称,于某之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及其子与李某的父母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纠纷结束后,李某本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但其未能冷静处理,反而纠集高某、张某、王某报复于某,致于某受伤,系故意行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高某、张某、王某实施帮助行为,与李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虽辩称于某之伤与其无关,但其应李某的要求,开车载李某、高某等到于某处后,李某、高某等与于某及其子发生争吵厮打,于某因此受伤。王某虽未直接参与厮打,但其驾驶车辆载李某等人前去殴打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故应当与行为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争夺客户互殴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2017年3月3日,高某与石某因争夺油桃客户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厮打,并致对方受伤。高某将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石某辩称,其系村委会开办的油桃市场的管理人员,是履行管理市场的职务行为,应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并提起反诉要求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石某所在村庄系种植油桃之村。在市场环境下,为客户创造良好的交易条件有利于畅通油桃销路,但市场竞争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原则,不应为争抢客户而向对方采取武力等不法手段。高某与石某介入因争夺客户而引发的纠纷,互相争执厮打并致对方受伤,综合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应分别对对方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本案中,村委会委派石某作为油桃市场的管理人员,其职责应是为客户创造良好的交易条件并帮助果农创造收益,而非石某理解的授权其采用暴力手段争抢客户。石某与高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与村委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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