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范子军
据7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29日下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至此,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互联网时代,QQ群、微信群普遍存在,不少人或为交流信息、或为分享经验、或因志趣相投、或因工作需要等等,都曾受邀或主动加群,成为一个、数个或更多群的成员,自然也免不了有退群甚或被移出群的经历。这是一起虽然看上去既新鲜又平常的案件,却给了我们一些有益的提示。
报道披露的案情显示,今年1月,柳孔圣因为在刘德治任群主的“诉讼服务群”发布了被认为“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而且“经提醒仍继续发布”,被刘德治移出该群。
柳孔圣败诉首先提醒我们,网络社交群内发言要守住言论自由的边界、尊重群组规矩。更重要的是,透过这个个案反思,群组创建者或管理者“踢人权”,该不该有,该有多大?
不可否认,在现实中,有些群规确实未必合理,某些群主意气用事,一言不合直接开踢,也经常引发争议。但总的来说,群主“踢人”的权利可以有也应该有。《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理所当然要赋予群主包括“踢人”在内的权利。如此群主才敢管理、能管理,才能约束群成员遵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确保群组社交在合法、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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