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自然人合意自治不具可诉性
“踢群第一案”29日在山东省莱西市法院公开审理,因被移出微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的原告起诉被驳回。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同年6月7日,刘德治成为群主,并于6月9日在群内发布群公告,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2019年1月,柳孔圣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经提醒仍继续发布。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柳孔圣遂诉至平度市法院,认为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声誉。青岛中院指定莱西市法院审理该案。“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群成员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此案中,刘某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某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莱西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现实生活中,成员被移出群组‘司空见惯’,人民法院应明确,对类似此案的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所行使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
该负责人提出,虽然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群组成员若利用群组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版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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