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31日讯即日起,青岛市公安局等部门将持续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加大法制宣传和巡逻执法力度。《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也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指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规定》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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