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王媛
直播带货、视频售卖、微信卖货等新型网络消费越来越多,其中的“坑”知多少?12日,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2020年以来受理的网络消费投诉、举报中,围绕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筛选出十件较为典型的案例联合发布。本报选取了部分案例,以案析法,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
口罩无“生日”,罚没三万多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的举报进行检查,发现仇某通过微信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货值金额66960元,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对仇某通过微信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口罩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339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2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售卖问题包,被罚两万元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位于该区服装市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与“GBDAVID”品牌手提包款式、外观相似的待售手提包,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及法律文书。
经查,2020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服装市场购入上述手提包20个,无法提供详细的进货来源及进货单据,购进后以“GBDAVID”品牌手提包在抖音上宣传、销售。经依法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抖音销售箱包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11个,罚款2万元整。
卖完事故车,“装睡”四十天
即墨消费者兰先生通过某二手车网购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签订完购车手续提车后,第二天就发现车辆为事故车,其要求退款,但近40天一直未得到销售商和提车点的回复。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组织平台二手车负责人、消费者兰先生、提车点负责人三方进行调解,最终平台方同意了消费者的退车要求,为消费者全额退款近6万元。
遇不可抗力,损失应分担
李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海鲜礼盒券,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因疫情一直无法取货,其在有效期前联系商家,希望能延长取货时间,但商家不予处理,李女士要求商家尽快发货或者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疫情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合理分担实际损失。
超范围经营,下架也要罚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张某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超范围销售“小馆自制香辣牛板筋”“日式裙带菜”等冷食类食品。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而当事人2019年5月开始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日式裙带菜(30g)”和“韩式辣白菜(40g)”2个凉菜品种,构成在网络上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观上没有恶意,未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并主动联系外卖平台下架超过许可范围的“凉菜”,执法部门最终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995.57元,罚款5000元的处理。
条形码过期,改正加罚款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函,举报人称其通过某农业(青岛)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旗舰店购买的蓝莓干产品条形码已注销。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公司委托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果干”(净含量100克(10包))的条形码已过期。
根据《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黄岛局对该单位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某农业(青岛)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了条形码,并对库存问题包材加贴了新的条形码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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