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 日,原告耿某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管理一案,在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一审行政案件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对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助推青岛市辖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原告耿某系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业主,因认为本小区物业公司等级与其收费标准不相符,存在价格欺诈问题,向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被告对本小区物业公司涉嫌价格欺诈问题进行查处。被告收到投诉后,经过调查,认为物业公司无价格欺诈问题,并向原告出具了答复意见,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认真合议后择期宣判。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鲁高法明传(2019)290号《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的通知》的要求,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自 2019年 10月1日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受理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行政案件以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多次与驻地政府相关部门、法院和律师协会进行调研、交流,加强业务培训,在维护青岛发展大局、保障当事人权利、统一裁判尺度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目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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