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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赢了 为何“执行不能”?

来源:青岛早报 2018-07-22 06:06   https://www.yybnet.net/

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幽灵公司”负责人跑路导致执行不能、没有抵押物出借款项有风险、无财产、人跑路……近日,即墨区法院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解读何为“执行不能”。

案例A无财产人跑路

申请执行人时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原本是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在即墨法院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后宋某因拒不支付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无奈之下时某于2018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行踪,执行法官遂将宋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立案超过3个月后,仍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会商,时某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经法院多方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亦查找不到具体行踪,依法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并非就将案件束之高阁、置之不理,而是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每半年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案例B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

2005年11月,祝某因承建即墨某物流园工程,与某建筑机具租赁处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祝某从某建筑机具租赁处拉走租赁物资。工程完工后,祝某仅返还部分物资,且没有支付租赁费。 2017年1月,某建筑机具租赁处将祝某诉至即墨法院。诉讼过程中,祝某下落不明,未到庭应诉。同年2月,即墨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祝某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祝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8年2月,某建筑机具租赁处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祝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无法找到祝某下落,通过网络查控,发现祝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仅有两辆机动车,分别为北京牌照和河北牌照。即墨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北京、河北法院在车管部门将两辆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车辆下落无法查明,导致无法实际执行。因被执行人祝某始终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5月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该案件在审判阶段被执行人就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仅能查明的财产线索为两辆外地牌照的车辆,因无法查明车辆下落,只能将车辆手续进行查封,确保车辆无法交易过户,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无法实际执行,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官提醒,在进行业务交易时,要加强对客户的诚信评估,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C借款人担保人均失踪

韩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2日韩某因需资金周转,向他人借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韩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逾期则承担每日借款本金1%的违约金,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担保人王某偿付借款10万元,余款经多次追要未付。借款人起诉至即墨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韩某、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违约金。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韩某、张某、王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向即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及时启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3次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限制措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可能的现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进行了“总对总”定点查控,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已经穷尽现有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申请执行人出借款项时,受到被执行人允诺的高息诱惑,缺乏风险意识,一味相信被执行人,未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导致本案最终得不到有效执行。法官提醒,为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要贪图高息利诱,要增强风险意识,对外借款时尽可能让借款人提供足额担保,并以不动产担保为宜,同时要确保该抵押物上无其他抵押或查封等。

案例D“幽灵公司”负责人跑路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即墨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5万元。

判决生效后,青岛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企业标志和名称均已拆除,询问该企业员工,该企业员工称其公司有多个名称,经常更换。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其称本企业不是青岛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该地址注册有多个企业名称。目前,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该公司住所地重复注册了多个企业,使被执行人变成了“幽灵企业”,看不见,摸不着,无法确认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法官提醒,公司在对外发生业务关系时,应当认真考察对方的实际经营现状和诚信履约能力,否则盲目发生业务,只会给自己带来索债无门的重大风险损失。

●名词解释

什么是“执行不能”

法官介绍,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案件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人员穷尽现行所有可采取的执行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只能找到部分财产尚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随时再次申请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就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也被称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

本版撰稿摄影 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 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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