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即墨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 24日,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与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某块面积为50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6月15日,国土局向科技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科技公司接受调查。2015年11月21日,国土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即墨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批准同意国土局无偿收回科技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12月28日,国土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科技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国土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因国土局未能兑现配套热源的承诺,致使项目无法按照原规划实施,国土局在未经法定程序亦未听取原告意见的情况下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相关文书前必须调查核实。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国土局在向科技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和《闲置土地认定书》前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国土局虽在前置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中认为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但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认定。故国土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国土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以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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