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
杨晓刚、陈惠芳:本院受理原告王瑞仙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南商初字第 7094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晖、吴俊汝:本院受理原告聂玉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2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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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贤良:本院受理原告田万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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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理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南商初字第 8066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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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李勇:本院受理原告孙启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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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李勇:本院受理原告丁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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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樑:本院受理原告刘莹、刘卓佳、黄彩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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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爱菊、高胜、仇吉玉、冯文静、青岛森菲尔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千胜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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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敬殊、林碧雅、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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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又刚、苏瑞玲、青岛芊之羽包装有限公司、逄颂、苏晓红、青岛颂诚包装有限公司、于明昌、孙宝娟、青岛瑞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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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颂、苏晓红、青岛颂诚包装有限公司、于明昌、孙宝娟、青岛瑞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又刚、苏瑞玲、青岛芊之羽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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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华刚 葛金胜 高述萍 第三人:青岛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春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鲁 0202 民初 2574 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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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基良、刘玉民、牟世加:本院受理原告任丽华诉你们及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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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静、彭林:本院受理原告赵淑环诉被告胡玉静、彭林、青岛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5)南民初字第 7032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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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凤起支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1300051/38623410,出票人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 9 月 22 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 3 月 22日,出票金额100000 元,收款人青岛东亿实业总公司,付款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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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10200042/20143433,申请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 2016 年 1 月 18日,出票金额 100000 元,收款人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申请人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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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694,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1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7月 19日,出票金额 2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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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689,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1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7月 19日,出票金额 2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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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685,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1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7月 19日,出票金额 2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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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707,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1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7月 19日,出票金额 3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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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709,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 1 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 7月 19日,出票金额 3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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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710,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 1 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 7月 19日,出票金额 3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690,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 1 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 7月 19日,出票金额 2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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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711,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 1 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 7月 19日,出票金额 3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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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200053/26438723 ,出票人青岛星火纺机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 2016 年 1 月 19 日,汇票到期日 2016 年 7 月 19 日,出票金额 50000 元,收款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青岛景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长春化工(漳州)有限公司 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丢失,号码 30700051/31631396,出票人青岛吉澜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 2015 年 6月 18 日,汇票到期日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票金额 100000 元,收款人临沂商城珺 浩玻璃商行,付款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长春化工 (漳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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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红云、陈慧红、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艺达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海燕与被告胡保栋、被告辛红云、被告陈慧红、被告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精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青岛艺达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夏万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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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高飞、李艳萍、张永波、周婷、张环臣、刘凤: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南商初字第 707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永波、周婷、隋高飞、李艳萍、张环臣、刘凤: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南商初字第 7076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环臣、刘凤、张永波、周婷、隋高飞、李艳萍: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南商初字第 7076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运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成、杨为俭、辛淑芹、青岛美樱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江山海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南商初字第80489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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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青:本院受理原告于静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 (2016)鲁 0202 民初 1737 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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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德、吴文渊、彭英、青岛文德路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中月诉你们及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 22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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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乾元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明江: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2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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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克文: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易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鲁 0202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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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哲浩、金芊花: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鲁 0202 民初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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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廖斌:本院受理原告胡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鲁 0202 民初 75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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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萍、姜向阳、青岛向阳源水产有限公司、唐孔良、王月玲、张克武、宋松、李敬森、谭好花: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于答辩期满后第3 日 9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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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忠、陈立娟、青岛中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于答辩期满后第 3 日 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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