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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传销组织面纱,有人卖房加入 即墨警方盘点传销组织三大“奇葩”招数,提醒市民提高守法和风险意识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6-05-04 00:24   https://www.yybnet.net/

传销团伙洗脑成员,入门先交2900元;发展入门人员,按人头计酬;高额回报作诱饵,9个月发展会员230余人……近年来,传销组织的传销方式层出不穷,还有更多的新型传销诈骗正在发生。5月2日,即墨警方发布侦破典型案例,揭秘三大“奇葩”传销方式,提醒市民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成为传销链条的一环,从上当受骗者成为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损害个人信用和声誉。

【典型案例一】

高额回报作诱饵,9个月发展230人

“5·23”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及传销组织于2009年11月之前在江西省南昌市活动,此后陆续转移到湖北武汉市发展,由于发展迅速、人员庞大,至2011年9月又有部分分支分流到了即墨市继续发展。

该组织宣称“自愿连锁经营业”是国家鼓励支持的一项阳光工程,没有任何产品与实际劳务,属于纯资本运作,参与该经营业有高额回报,但要加入必须按照要求缴纳费用购买资格并积极发展下线才能得到高额回报。每3300元为一个份额,另外需交500元服装费,即一个份额就是3800元,最高可以交纳21份,即69800元,一般鼓励加入人员一次性交纳69800元,直接成为主任级别。共分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总经理。

该组织潜入即墨后,改变以往传销组织男女混居、藏匿于废旧厂房危房、集体上课的传统习性,而采取家庭式租住的方式隐藏于高档居民小区内,仅发展安徽、浙江籍成员,以外地来即打工者的身份为掩护,行动小心谨慎,几乎无集体活动,警惕性极高,很难被发现,在不足一年时间内迅速膨胀壮大发展成员200余人。

2012年5月,市公安局在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过程中,将该组织一网打尽。据了解,共抓获传销组织骨干成员230余人,逮捕47人,移送起诉140人。

【典型案例二】

传销团伙洗脑成员,入门先交2900元

“海之惠”非法传销组织自2004年3月在辽宁省大连市成立和发展起来。犯罪嫌疑人吴某于2004年9月在大连市加入该组织,并于2005年5月晋升为该组织的B级代理员。2005年7月,该组织受到大连市警方的打击后,吴某在代理商张某的授意下到即墨市发展传销人员。他以找工作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将陕西籍刘某、安徽籍杨某等7人骗至本市,后以办理暂住证为借口,将身份证、钱物等予以扣押,并通过听课洗脑、集中居住等方法进行精神和人身控制,在他们产生经济、心理和情感上的依赖后,让每人交纳2900元入会费,名义购买一套“海之惠”嫩肤化妆品,名为传销产品,实为传销人头。

经查,该组织共有5个级别,由高至低依次为代理商、代理员、培训员、推广员、会员。至案发时,代理商在外地遥控指挥,本市只存在其他4个级别,入会费由各级别按比例瓜分。吴某是该组织在本市的代理员,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该组织在本市的网络迅速膨胀壮大,至案发时,尽管大部分成员还未交纳入会费,但涉案总金额已达200余万元。由于非法传销组织的居住和活动场所多在废弃的危房,且男女混居,有不少潜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扰民问题突出,引起居民不满。

2005年7月,市公安局介入调查,摸清该组织活动规律和分布。2005年8月,经过周密的案前调查,将“海之惠”非法传销组织在本市的传销网络一举摧毁,取缔捣毁传销窝点93个,抓获8名团伙骨干成员,查缴赃款48万余元。

【传销方式】

揭秘传销组织三大“奇葩”招数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赵丕锋介绍,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警惕了,甚至有人卖房加入。

传销的表现形式: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处罚]情节严重,最少判5年

据了解,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市公安局先后进行打击传销专项集中整治行动18次。立案169起、破案148起,移送起诉152人,打掉传销课堂25个,包括5个上百人的传销课堂,打掉传销窝点53个,解救被非法禁锢人员14人。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民警支招]提高守法和风险意识

对此,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提醒市民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成为传销链条的一环,从上当受骗者成为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损害个人信用和声誉。

1、注意防范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工作、工程项目等幌子,引诱他人到异地聚集。

2、注意防范披着合法外衣的公司,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销售、加盟合作等旗号,以销售商品为幌子,采用发展加盟商、会员、业务员等形式发展人员,并以此为销售业绩,计酬。

3、注意防范境内外一些企业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等旗号的进行传销活动。

4、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借助一些中介组织,以介绍工作为招牌,蒙骗应聘者。

5、注意防范专门杀熟的伎俩,避免亲戚朋友、老乡、同学受骗。

本版文/图本报记者王静本报通讯员孙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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