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春燕通讯员逄文越)市民李先生在即墨翘楚母婴用品店买了母婴用品,结果商家给他开具的购物凭证上却使用了别的品牌名称,而且门头上名称也与以上品牌不一样。李先生认为该商家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并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投诉到市消保委。后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和给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名称及门头名称确实不符,涉嫌欺诈。按照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以前经常来这家店买东西,从来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今天无意中才发现,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嘛。”市民李先生说,上个星期天,他去鹤山路翘楚母婴用品店给孩子买衣服和奶粉,但是在结账时商家给开具的发票上却是“阳光宝贝即墨鹤山路店”和“阳光宝宝”两个名称,而且门头上也使用了“立健阳光宝贝母婴连锁”店名,一个店却有好几个名字,他怀疑里面有问题,就投诉到了市消保委。
接到李先生的投诉以后,消保委工作人员来到了该母婴店。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即墨市翘楚母婴用品店”,但其向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凭证上却使用了“阳光宝贝即墨鹤山路店”和“阳光宝宝”两个名称,而且门头上还使用了“立健阳光宝贝母婴连锁”名称,确实与其真实名称不符。
消保委工作人员王彩霞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3号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王彩霞告诉记者,消费者要擦亮维权的“眼睛”,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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