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三类企业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要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月28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果您有什么意见,2月5日之前可以提。
三类企业、单位可提供校车服务
按照《办法》要求,学校可以自主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依法设立的下列三类企业 、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选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禁止选聘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和不符合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
同时,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校车数量,按照相应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由校车所有人承担。
校车上学生不能坐在副驾驶
按照《办法》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至少六个条件。包括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等。
在《办法》当中,对于校车运行等一系列安全与行车问题也做了明确地要求。比如,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每辆校车在上学或者放学行程中,只能单程运行,不得多次运送学生。
同时,《办法》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禁止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禁止校车搭载货物以及其他影响校车乘车安全的物品。另外,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据了解,《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需要于2月5日(星期四)之前提,主要有四种方式:青岛市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青岛市延安一路29号乙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邮编266023)。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 ;qdsunnaabc@126.com。联系电话/传真:82725562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孙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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