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市民王先生深夜骑三轮摩托回家,被横在道上的一棵树绊倒,被摔成截瘫。雪上加霜的是,找哪个单位赔偿成了问题。这条一直正常使用的(原)204国道怎么忽然间就没人“要”了呢?5年来,29岁的小伙躺床上已活到34岁,分文未得,妻子也离婚离开……
记者调查发现,国道实际已废弃20年,但归属仍不明晰,各部门均表示“不属于自己管理”,到底属于谁,甚至追到到了解放前。最后,法院判定王先生自己承担一半的责任,另外一半由当地街道办承担。那么,市民在路上,遇到被扎胎、摔倒,常常自认倒霉,其实都可以去找相关部门来赔钱,那么应该找谁、去哪维权呢?记者探访时,原204国道旁在焚烧垃圾当事人王先生
1 深夜骑摩托被树绊倒
2010年4月25日,大概夜里11点多,29岁的王冬平骑着摩托回家,刚结婚没多长时间的王冬平,开着一个门头,做塑钢门窗生意。回家时他经过即墨和城阳的交界处,这是一条他经常走的路,东西向的水泥路,水泥路西头就是一条南北向的天山一路,紧紧挨着水泥路的就是青岛一家健康产业工厂,穿过这条路,离王冬平城阳的家就不远了。
此处路上并没有路牌、标识、路灯,但附近人都知道,这就是原来的204国道。夜里11点多,离家还有5.2公里,王冬平从西往东 ,开着摩托车上了水泥路,按照平时正常的状态,开完5公里大概需要20分钟。
刚到达达亚集团处,悲剧发生了。路南侧的一棵枯树横倒在路上,天黑、没路灯,那一瞬间,王冬平的摩托车撞上了枯树,飞出了国道。事故发生后,王冬平被送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第四零一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一个月后,他截瘫了。记者看到,当时医院诊断的结果是:胸3椎体爆裂骨折脱位伴截瘫、肩胛骨骨折、脑挫裂伤、硬膜外出血、胸挫伤、胸腔积液、颅底、颅骨骨折、头皮裂伤等,住院治疗总共花了63000余元。王冬平的律师庞洪祥说,通俗讲,这就是高位截瘫。
2011年7月份,王冬平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致残程度为一级伤残。鉴定费800元。一次车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在发生事故的第二个年头,妻子选择离开,离婚出走。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了解到,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分为一到十级,而最严重的就是一级。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一般有以下几项:第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第二,意识消失;第三,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第四,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王冬平老家平度还有60多岁的老母亲,而自己就此瘫痪了,谁来照顾老母亲?谁来照顾自己?谁来照顾家庭?这些问题一一摆在他面前,直到现在,车祸过去5年后,他仍然藏了一个秘密:“妈妈不知道我出事了 ,怕她担心。”律师庞洪祥也心疼他,“他妈妈有点精神疾病,这孩子一直没告诉家人,也没回老家,就这么瞒着。”
王冬平委托庞洪祥开始打官司,路上有枯树,路没养护好,总要给个赔偿吧?但是他发现,太麻烦了,光给路找“主人”就找了好几年,他们索性将各个政府部门都告上法庭,庞洪祥律师的想法是“各个部门都在一起说说,看看路到底是谁的?”
2 国道没人要,找谁赔偿?
在法庭上,王先生列举的六个单位一并成为被告。分别是:一,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二,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即墨分局。三,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四,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城阳分局。五,即墨市通济街道办办事处华侨村民委员会。六,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状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庞律师认为,是因为觉得这条路就在通济街道办辖区内,路是街道办维修的,路两旁的树也是街道办的,因为枯树着火,横在马路上,就是街道办的失责,应该对事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状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即墨分局,是因为这是负责对自己辖区内道路进行维护、管理的部门。无论是国道、省道,还是市政道路,县乡道路,公路管理部门都应负起相应的维护责任,如果路没维护好,行人出事故,那当然公路的所有人要承担责任。
状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是因为青岛市公路管理局是即墨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
状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城阳分局,是因为这条路正处在即墨和城阳的交界处。
状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办事处华侨村民委员会。因为此处就在华侨村旁边,村民倾倒的焚烧垃圾就在路旁,焚烧的垃圾引燃了枯树。
状告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因为即墨通济街道办认为,即墨市在2013年9月成立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这条路已经不属于即墨通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了 ,属于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路是国家的,路没维护好,行人摔残了 ,那道路的养护部门应该负责任吧?这个简单的逻辑,王冬平发现,完全行不通了。因为这条路出了事故后,没人“要”了 。
律师庞洪祥算了一笔详细的账,住院费、误工费、残后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相关国家赔偿标准,算出来总共170多万。一审在即墨法院进行,法院宣判即墨公路管理局应该承担70%的责任,由即墨公路管理局负责赔偿,但即墨公路管理局不服,案子于是进入重审程序。
一审之后,王冬平的赔偿没有拿到一分钱,他甚至更加糊涂了,“越来越乱,路到底谁的,都要论到解放前了”,庞律师感慨,“路越纠缠越不明白,那解放前修的,政府部门就没有责任吗?按照以前的规划,这块地方属于烟台地区,我们是不是还要告烟台的公路局呢?”在法庭上,各个部门的代表齐聚一堂。王冬平状告的任何一个部门,都表示自己不应该负责,自己对这条道路没有管理权。
3 公路局:不是我们的路
青岛公路管理局、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路局)、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城阳分局(以下简称城阳公路局),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和城阳分局理由充分,而且在法庭上做了详细陈述。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在法庭上辩称,青岛市公路管理局与即墨公路局是独立事业法人,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事发地段不属于青岛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维护的公路。也就是说,自己和即墨公路局都是独立的,自己不管即墨公路局,而且事发那条路也不属于自己管。
而城阳公路局,提出和青岛市公路管理局相似的理由。即事发地段不属于自己辖区,而城阳公路局也从没有对该路段进行管理养护。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告诉记者,青岛公路管理局和城阳公路分局的理由没有问题的,事故发生后,首先就要找这条路所有权人、管理人是谁,谁的责任造成的,就找谁。如果青岛公路管理局和城阳公路局证明这条路不属于自己,那就没有责任。
那么既然这条路既不属于青岛公路管理局,也不属于城阳公路局,是不是说就该属于即墨市公路局呢,因为毕竟在即墨的行政辖区内,总不能这条路是飘在空中的吧?但是,即墨公路局同样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不应该负责。
记者了解到,即墨公路局提出,不能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上写着204国道,就认为是204国道。说这条路是国道,没有理由。
为什么没有理由呢?即墨公路局认为,国道、省道编号、命名都是由国务院规定好的,现在这条路没有标识,就不能说是204国道。而且即墨公路局提出,根据文件规划资料,自己所管理、养护的公路,不包括这段路。
即墨公路局同时提出,王冬平受伤是路旁的树木造成的,路边歪倒的树挡住路才出的事故受伤,该树木不属于即墨公路局所有,公路局对这个树木也不负有管理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最后,即墨公路局又提出,根据即墨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即政发(2008)45号文件),该路段及路边的树木由即墨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以自己没有责任。
那疑问就来了,这条被称为204的国道到底属于谁?为何交通事故鉴定上写的是204国道,为何当地居民都称之为204国道呢?即墨公路局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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