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崔静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回复了网友的提问。
停车位占用共有道路,不能卖
“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新建小区出售地下停车位,是否合法?业主购买后是否和商品房一样进行交易?”市民还反映,自己小区的地上停车位被开发商全部加装地锁,并向业主出售,但购房合同中对车位的问题却只字未提。对此 ,崔静表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小型车室内停车最高50元
“合肥路666号四季景园小区物业贴出通知,说是根据物价局文件,物业决定要将地下停车位管理费每月从30元涨到50元,是否合法?”崔静对此表示,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小型车辆的室内停车服务费最高标准为50元/月,同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如有异议,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解决。
“请问小区房顶漏雨、房屋被盗、停车难、楼道卫生不及时清扫等等这些问题是不是应该找物业?”崔静说,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主要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如物业企业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或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业主委员会告知物业企业限期整改。此外,业主也可以直接向小区所在地的物业办进行投诉,并由其责令企业整改。各区(市)物业办联系方式:市南区(88729207)、市北区(81631023)、李沧区(87639622)、崂山区(55557630)、城阳区(87968157)、原黄岛区(86988589)、即墨市(89063033)、原胶州市(82289216)、平度市(87352761)、莱西市(88401390)。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刘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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