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岛法院审结一批包括生产、销售“过期啤酒”“无根豆芽”、“地沟油”等伪劣产品案,最高罚款达到40万元。
2010年9月份,冯某代表潍坊市某公司与刘某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刘某生产600吨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后冯某先后三次将其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145吨复合肥料送至刘某处。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2011年12月份起,邱某某、宫某某在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宅子头村村委东一仓库内,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将购进的即将过期的罐装青岛啤酒利用丙酮将罐底原生产日期涂抹掉,再用打码机打印上新的生产日期。经审理后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邱某某、宫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到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自2012年春天以来,薛某伙同其妻焦某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风湿通胶囊”假药后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14000余元。法院最终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和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
杨某某自2004年以来,在即墨市移风店镇移风店村其家中及加工厂处,利用其收购的鸡脂、鸭皮、猪脂提炼加工成“地沟油”后对外销售牟利。2004年至 2012年4月间,其生产的“地沟油”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等人用于加工食品(炸琵琶梗)后对外销售,其地沟油销售金额达 8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王某等六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并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2005年以来,朱某某与王某某租赁位于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舞旗埠村的房屋加工生产黄豆芽。在加工过程中,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朱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的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豆芽素)加入浸泡的黄豆中,并对外销售。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朱某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处罚。记者 郭冰 通讯员 贾升宗解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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