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高女士育有四女一子,因生前未对房产做出明确处理,引起其子女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原审法院判决将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二审当庭调解不成功,若继续调解不成,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在我国第二个老年节来临前夕,9月2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老维权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张先生、高女士两位老人共生育四女一子,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在即墨市龙泉街道某某村留有房屋一处。因对该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老人的四女儿(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老人的儿子(被告)认为,1976年老人已经将涉案房屋中的两间半分家给了他,并有证人出庭作证,另外两间半老人也口头说其百年后由儿子继承,故涉案房屋应由其全部继承。其他继承人均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原审法院判决将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一审宣判后,老人的儿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为其分家所得,另二分之一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二审庭审中,各方对涉案房屋是否经过分家展开了辩论。法官当庭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法官认为,家庭纠纷最好以和解方式解决,因为亲情和家庭的和睦是最重要的。庭后将继续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给老年人们的提示:碍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很多继承纠纷,都是因为老人没有对财产做出明确的处理并留下有效书面证据,导致以后子女对财产继承产生争议,甚至造成亲人反目。提示老年人最好与家庭成员坦诚沟通,对财产做出明确的、理性的处理,并留下有效的书面证据,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近年来,青岛中院民五庭审理的二审传统民事案件中涉老年人权益案件逐年增多,年均900余件,已占传统民事案件近50%。青岛中院民五庭专门成立了涉老维权专业合议庭,对涉老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出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见习记者 张越 通讯员 王颖颖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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