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人刘先生承包一工程,帮即墨枣行村承建一栋楼房。签了合同盖房时,村委会支出款项60万余元用于盖房费用,然而刘先生没想到,盖完这栋楼房后,村委会表示,那60万是村里借给刘先生的,刘先生要付13万余元的利息。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宣判:这本来就是村委会应掏的工程款,利息说法没道理。
七年前,即墨枣行村村委会计划在自己村里建设安置房,2006年3月份,枣行村委会与青岛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联合改造建设村里村民住宅楼。随后第二年,2007年6月份,青岛这家建筑公司把这活承包给了即墨刘先生,刘先生带着施工队和村里达成协议,开始建造住宅楼。
在2007年11月份,枣行村村委会和刘先生之间发生了一笔60万余元的资金往来。这60万,是村委会付给刘先生的的,刘先生也以借条的形式留下了证明。然而,这60万到底是怎么回事?双方的说法出现了“罗生门”。
枣行村村委会一口咬定,这60万是村委会借给刘先生的。村委会称因为当时刘先生带着他的包工队来村里干活,施工期间因资金短缺,从2007年11月开始陆续向枣行村委会借款60万余元,其中的30万定了借款利息。在刘先生完成这个所建工程时,双方进行账目结算,刘先生从工程款中扣除借款本金归还村委会,但是没还利息。村委会认为,这是刘先生的不对,多次催要利息,刘先生一直不给。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要借款利息13万余元。
对于这60万,而刘先生说法却并非如此。刘先生说当时施工过程中资金紧张,就是因为村里村委会老拖延不付款,老是拖延拨款是造成资金短缺的唯一原因。后来,刘先生从村委会借款60万,预支了60万用于施工,刘先生认为和村委会发生的这个借款,本来就是村委会应拨付的工程款。工程完了之后,双方结算,该多少就是多少。刘先生觉得当时预支60万元,现在还要自己支付13万的利息,这根本不合理。难道是村委会想拿回扣不成?
2012年,枣行村委会和刘先生一起来到即墨法院打起了官司。即墨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款本来就是村里应掏的工程款,刘先生预支了60万后用于村里的施工建设,所以对村委会最后主张刘先生支付利息的要求,不予支持。驳回了枣行村村委会的索要利息的要求。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即墨枣行村村委会负担。
村委会没有拿到想要的13万,不服继续上诉。2013年,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再一次审理了此案,2013年1月29日,法院组织双方当时进行证据和事实核对。中院审理发现,刘先生确实是以借条的形式向枣行村委会支取过60万余元。但双方围绕这笔60万的款项还打过另外一次官司,在那次民事案件判决中,把60万元的款项性质定性为枣行村村委会拖欠刘先生的工程款,并非借款。
中院对此判决予以确认,认为定性60万确为工程款,而不是借款是正确的。正是基于这些审理和理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驳回了村委会的要利息请求,维持原判,这次二审案件审理费用3000余元,仍然还得由枣行村村委会来负担。
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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