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青岛市将首次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七区和五市失业人员的月标准分别为42.6元和39.1元。昨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青岛市去年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7.1%,决定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这是青岛市首次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正在领取失业金和已经停止领取失业金人员,都可获得补贴。
近3.6万人获临时补贴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本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失业人员共计35807人,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为:七区为(市内四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每人每月42.6元,五市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每人每月39.1元。每人补贴额=42.6元或39.1元×2011年7月至12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七区五市失业人员,此次可最高领取的价格临时补贴为255.6元和234.6元。
补贴随失业金一起发放
据了解,这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人员范围是,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是根据当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水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等相关因素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目前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价格临时补贴将随同当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已停止领取或已领完失业保险金人员,将由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通知个人办理领取补贴手续,确保补贴尽快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
价格指数涨5%可启动
根据2011年6月份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为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该通知自201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7日。
据了解,2011年全年青岛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7.1%,符合发放条件。此外,从今年起,当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青岛市将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记者 陈珂 于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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