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联系嫖客,明码标价,开车接送,四六分成。近日,姚某某潜逃一年后被捕,经崂山区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依法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35岁的姚某某是青岛市人,在崂山区王哥庄村经营一家休闲屋,主要经营棋牌、足疗、按摩等项目。2008年3月开始,他以休闲屋为依托,招募并组织何某、安某、姚某等多名女子卖淫。平时,他把卖淫女关在休闲屋的二楼和自己的一所老房子里,由姚某某和妻子姜某某亲自看管。有“生意”时,姚某某就开车将卖淫女送去并亲自收取嫖资,结束后再将卖淫女接回。每次卖淫都是明码标价,一次100元,包夜200元。收取的嫖资由姚某某与卖淫女四六分成,姚某某分四成,卖淫女分六成。
2009年9月15日,在城阳的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的王某某为了赚取嫖资,将19岁女友小丽(化名)介绍到姚某某的休闲屋。姚某某将小丽关在自己的老房子里,用告知父母等手段迫使小丽同意卖淫,并在当天夜里多次开车接送小丽卖淫。第二天,王某某由于没能从姚某某那里得到钱而报警,警方立即前往姚某某的老房子解救出小丽,并对外逃的姚某某网上追逃。2010年12月,警方根据线索在即墨市将姚某某抓获。经崂山区检察院的公诉,法院认为姚某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记者 许芳 通讯员 徐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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