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2、加班工资中的“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3、加班工资中的“日或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5、目前青岛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市政府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08]3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青岛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7、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哪些项目?
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另: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8、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项目?
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及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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