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胶州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建成区、上合示范区、大沽河旅游度假区等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原北外环—广州北路—中储路—新疆路—柳州路—扬州西路—梧州路—香港路—广州南路—科苑路(规划中)—国道204—南外环(惜苑路)—胶马路—尚德大道—黄河路及西向延长线—生态大道—跃进河河道—胶州湾高速—洋河河道—生态大道—黑龙江路—交大大道—营旧路—大沽河右岸—兰州东路—站前大道—国道204—海尔大道—原北外环形成的闭合区域。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线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若沿路村庄、小区、企业、单位跨越道路的,该范围外延至该村庄、小区、企业、单位实控的所有区域。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河为界线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线为界线。该范围以水库库岸为界线的,以临近禁放区域的实际水面线为界线;以水库大坝为界线的,以大坝远离禁放范围的坝沿为界线。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胶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下转第二版)(上承第一版)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四、全市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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