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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来源:金胶州 2020-07-30 07:38   https://www.yybnet.net/

土壤污染防治是防止土壤遭受污染和对已污染土壤进行改良、治理的活动。结合目前胶州市很多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实际,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知识,特别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想了解的朋友请一起来学习下相关的内容吧。

1、什么叫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2、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有哪些?

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

3、土壤污染防治原则是什么?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4、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哪些活动?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5、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

(3)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法》);

(4)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6、什么样的情况下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属于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7、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是谁?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8、如何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盖章版形成后,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并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评审。

9、如何申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申请人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创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账号,通过污染地块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2)申请人承诺书;(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

10、如何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后,青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11、如何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组织评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12、如何告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结果?

青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通过污染地块管理系统送达申请人,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即视为评审结果告知。

13、如何使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结果?

对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按调查报告中的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14、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经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此类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经评审,风险可接受的,不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可以按风险评估报告中的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

15、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经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编制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自行组织评审。

16、如何进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17、如何使用风险管控效果评审结果?

经评审后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后,可以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中的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18、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的行为应担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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