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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别让这些事伤到孩子

来源:青岛早报 2019-11-04 06:12   https://www.yybnet.net/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纠纷所占比重较大,此类纠纷引起的原因通常有婚生子女抚养费、婚生子女抚养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等。从法律角度讲,离婚纠纷通常依据父母相关能力及子女需求而定。近日,胶州法院发布了4起涉及这类纠纷的民事案例,虽然在这些案例中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但案件本身却发人深省。

案例1 非婚生子女 男方也应给抚养费

5年前,胶州人李女士认识了当地人高某,在交往中因互有好感,他们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两人就住在了一起。第二年,在同居期间,李女士还为其生下了一个男孩。但孩子出生后不久,李女士便与高某分居,孩子也一直跟随她生活。同年,高某因两次犯罪入狱服刑。出狱后,高某因有了别的“心上人”,就一直未与李女士共同居住生活,他还以没有收入为由,拒绝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因要照顾孩子,李女士也没有上班,这导致她生活拮据,在多次找高某讨要抚养费无果前提下,她只好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女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主张抚养费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孩子虽然不是高某与李女士结婚生育子女,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分居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高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孩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近日,胶州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应当每月参照当地同龄学生月花销支出,支付孩子一定数额抚养费。

案例2“打”完抚养费 又争抚养权

2010年,经过朋友介绍,胶州人隋女士与黄某相识相恋,当年两人便登记结婚。 2011年,隋女士生下了女儿丹丹(化名)。在结婚后这些年中,隋女士与丈夫黄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小事吵架,2015年,两人离婚,女儿丹丹由隋女士抚养。

2017年,女儿丹丹曾起诉黄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判决黄某应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 2018年,黄某竟还起诉隋女士变更抚养关系,主张自己家里有住房,离小学近,孩子上学接送方便,且收入比较稳定,要求将丹丹变更由其抚养。但在庭审中,隋女士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权的确定应当首先考虑子女利益。隋女士和黄某之女丹丹一直跟随隋女士生活,不改变孩子现在的生活环境情况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考虑到孩子现有生活环境和同父亲关系生疏的情况以及孩子自我意见,法院认为不宜变更丹丹抚养权,因此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案例3 不让探望孩子 起诉要回抚养权

近日,原告格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判令被告李某退回原告之前所付的小孩抚养费,判令被告支付抚养小孩的费用每月为500元,直到小孩成年,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告称,2018年1月2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小孩由被告抚养,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望小孩,但现在被告多次拒绝原告探望孩子,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探望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孩子年满14周岁。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整体梳理,并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说理引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被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可以探视孩子,如果原告在抚养孩子期间,因照顾不周导致孩子出现重大意外事故的,被告将保留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双方共同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务承担。

案例4 年迈奶奶起诉变更抚养权

向某与王某曾系婆媳关系,王某与向某之子李某生育一子,现年9岁,2011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婚生子随李某生活,但李某于2018年2月15日因病去世,接着李某的父亲又于2019年1月20日因病去世,只留下孩子和向某一起生活。向某的儿子、丈夫相继去世,无经济生活来源,并且向某年老患有多种疾病,向某一要想办法维持生活,二要照顾孙子和自己年满88周岁的养父,实在力不从心,故要求王某承担做母亲的责任抚养孙子,但王某拒绝抚养孩子,双方多次协商和村委会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解决孩子的生活问题,村委会指定向某为孩子的临时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了解到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再婚并生育两个子女,丈夫外出打工,她独自在家照顾子女,经济条件较差,一起生活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果法院直接判决,必然会让抚养的一方带有负面情绪,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到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并帮孩子申请到相关帮扶政策,尽量保障其基本生活及教育问题。

在基本保障小孩的生活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王某进行法律解释,告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应该在孩子父亲去世后尽到自己作为母亲的责任,如果家庭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大家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是将小孩当成“皮球”,这对小孩的身心发育极为不利。

通过释法明理,王某最终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将承担起母亲的责任,抚养其与李某的婚生子,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哪些情况下可变更抚养权

胶州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进行物质经济抚养的一项人身权利,通常离婚后会涉及到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那么出现哪些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本版撰稿记者牟成梓通讯员朱海龙编辑:于晓平美编: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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