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规范举报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是指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胶州市范围内,属公安机关管辖且尚未掌握的,为发现及抓获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人员,或者为预防、制止犯罪,给予直接帮助的线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下列七类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举报:
(一)涉黑涉恶线索;
(二)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线索;
(三)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线索;
(四)多发性侵财类违法犯罪线索;
(五)属公安机关管辖的食品、药品、环境、经济犯罪线索;
(六)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及其他涉危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七)影响社会稳定、有重大社会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本人交待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六)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线索是指: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线索;
(十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线索等级,给予奖励。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按照《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线索,给予10000元以上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罪名移送起诉的案件线索;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案件线索;
(三)重大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
(四)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极大、情节特别严重的“黄赌毒”案件线索;
(五)案值较大或连续发案、社会影响严重的多发性侵财类案件线索;
(六)涉及食品、药品、环境、经济犯罪且危害极大的案件线索;
(七)特别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线索或特别重大团伙犯罪案件线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线索,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起诉的案件线索;
(二)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
(三)参与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的“黄赌毒”案件线索;
(四)连续发案、社会影响较大的多发性侵财类案件线索;
(五)涉及食品、药品、环境、经济犯罪且危害较大的案件线索;
(六)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值较大违法犯罪线索;
(七)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团伙犯罪案件线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线索,给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一)一般“黄赌毒”案件线索;
(二)多发性侵财类案件线索;
(三)涉及食品、药品、环境、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
(四)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一般违法犯罪线索;
(五)一般刑事案件线索。
对提供线索抓获在逃犯的,按照列逃级别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六条举报的涉黑涉恶及其他线索应具备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基本要素,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原则上要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安机关认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的线索可不受此限制。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真实、有效,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一)拨打110(0532-58785558、0532-82288766)及其他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举报(邮寄地址:胶州市厦门路1号,胶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邮政编码:266300);
(三)到胶州市公安机关现场举报,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四)其他有效举报方式。
第九条如出现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或者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事项已获党委、政府其他奖励的,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条举报的线索经审核审批后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胶州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线索举报有明确奖励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人民群众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胶州市公安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24日起施行,由胶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胶州市委政法委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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