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案情摘要】赵某某在未取得“始祖鸟”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胶州市里岔镇一工厂内组织生产假冒“始祖鸟”牌衣服四千余件。经鉴定,被查扣的假冒“始祖鸟”牌衣服价值 598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刑事案件。本案的裁判,不仅从经济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施以重罚,更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同时对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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