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等
【被告】青岛建秋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简称建秋公司)
【案情摘要】西门子公司成立于1847年,是世界知名电子电气企业。 1994 年,西门子公司在中国成立西门子中国公司。 2010年,青岛博格电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建秋公司。西门子公司认为,建秋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建秋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依申请,法院到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胶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建秋公司电梯销售数量以及纳税情况。经查,建秋公司2011-2016年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系统中登记电梯信息202台,2011-2016年计税依据总额为 185359182.9元。建秋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认每年利润率5% 。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秋公司不正当竞争事实成立,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数额,西门子公司主张按照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计算得出建秋公司在侵权期间的获利远远超过了西门子公司主张的200万元。此外,西门子公司为维权支出律师费8万元,调查费用15.32万元,亦超过其主张的5万元。法院判决建秋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典型案件。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固定了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证据,最终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系对破解“举证难”问题进行的有益探索。多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树立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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