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追究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胶州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加快全市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实施意见》、《政协胶州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二、责任追究对象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依法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全市卫生、教育系统人员;
(三)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村“四职”干部。
三、责任追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如实申报违法建设行为的;
(二)本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
(三)包庇、纵容、放任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实施违法建设的;
(四)强迫、唆使、煽动他人实施违法建设的;
(五)编造、扩散、传播征收搬迁安置虚假信息的;
(六)阻挠、干扰、妨碍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
(七)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跑风漏气、泄漏执纪执法工作机密的;
(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违法建设人员谋取利益的;
(九)干预和插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打招呼、说情,
(下转第二版)(上承第一版)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
(十)其他影响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需要进行问责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执纪执法人员、从事征收搬迁安置工作的有关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一律从重处理。
四、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任免机关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四职”干部的责任追究工作,问责方式包含: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资格、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人大代表的责任追究工作,问责方式包含:约谈、暂停执行代表职务、责令辞职、罢免。
市政协常委会负责对政协委员的责任追究工作,问责方式包含:依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委员资格。
责任人受到问责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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