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清泉、孙邦会:
我院在审理的(2015)胶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陈维新与被告于清泉、孙邦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原告陈维新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铺集镇铺上五村,共6间,房屋建筑面积132.72平方米的涉案房屋(胶镇(乡)房私字第14726号),自2004年4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使用费进行评估。兹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上午10时在我院北楼319室司法技术管理办公室进行选择评估机构的摇号活动,请你准时参加。如你到期不参加摇号,不影响本次选择评估机构摇号活动的正常进行,我院将依法摇号确认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屋使用费。
特此通知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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