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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篡改常升志愿嫌疑人获释 郭某某被免予起诉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6-10-0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半岛记者李珍刘玉凡报道

本报9月30日讯9月30日上午,已经被羁押了58天的郭某某走出胶州市看守所。

19岁的郭某某正是今年高考后轰动一时的“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中的嫌疑人。郭某某因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某某为何没有被起诉?9月28日,检察机关组织了郭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不起诉公开审查会。

据胶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9月23日亲笔书写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常升已被录取,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时,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其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这些都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胶州市检察院对郭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批捕却不起诉,两次决定是否合法?

8月12日作出批捕决定,9月30日又作出不起诉决定,胶州市检察院两次决定是否合法?郭某某的辩护人于华忠认为:“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对该案作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两次决定,依据是什么

“相对于普通成年人犯罪,对于青少年犯罪应该更多关注教育、感化和挽救的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认为,本案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社会危害也不是太大。案发当时社会舆论反响比较大,但目前其社会危害得到了修补,常升已如愿被大学录取。从人身危险性来看,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的师生对他本人在校期间的为人处世、学习训练都有较好的评价,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也表示了谅解,提交了谅解书。加上其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不大。

“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发挥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审查起诉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机关,法律赋予了相对不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客观和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周长军认为,检察机关此次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不等于之前的立案、拘留和逮捕是错误的,本案的每个诉讼阶段,案件情况不一样,法律要求也不一样,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立案、批捕措施决定也是依法进行的。

受害者家属同意不起诉

“我认为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是恰当的。”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认为,郭某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与一般意义上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有着很大不同。“本案应重点考虑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惩罚犯罪是手段、过程,保护社会是目的,真正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是对犯罪人惩罚的效果。该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显然不如不起诉对他个人发展更好一些。”

受害者常升的父亲常世河对于儿子的遭遇,不愿意再多提。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他表示:“虽然他(郭某某)做错了,毕竟他还是个孩子,我同意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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