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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闹翻、母子成仇、骗取贷款、挪用公款……都是因为房 裁判文书中的荒诞现实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6-09-28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半岛记者朱艳丽

每一轮楼市的疯狂与火爆中,都少不了炒房者的身影。这是一条充满诱惑和风险的道路。夫妻反目、母子成仇、挪用公款、骗取贷款、行贿受贿……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613份裁判文书为我们展现了伴随炒房而生的荒诞现实。

“合伙炒房”纠纷频发

在记者梳理的613份裁判文书所涉的民事判决中,多为买卖合同纠纷。合伙炒房,利用别人身份炒房,从一开始伴随着利益分配不均的风险。这些案件既发生在深圳、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还发生在胶州、苍山等县级市。

青岛市中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胶州的郝先生与张女士就是因为合伙炒二手房产生了纠纷。2011年2月,张女士投入首付款81260元与郝先生共同购买了胶州市胶州西路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为防止出现意外,张女士让郝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套房屋售出后,郝先生用所得房款添加部分资金购买了胶州市杭州路南洋商城小区一处房屋,并将该房屋房权证办在他和张女士两人名下共有。

事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81260元借款。但郝先生认为这笔款项是合伙炒房资金。如果认定这是一笔借款的话,那么双方共同署名的房产应该归他自己所有。二审时,张女士提交了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南洋商城小区房屋时出资56000元。青岛市中院据此认定其享有23.73%的份额。

半岛记者梳理发现,在合伙炒房过程中,除了房屋所有权是敏感问题外,一旦楼市出现下滑往往容易造成经济纠纷。2008年,浙江的傅某与张某等人约定合伙购买位于中国轻纺城港越路417号营业房承租权。傅某、张某的出资分别占合伙份额四分之一,何某的出资份额占二分之一。两年后,因傅某提出退伙,产生纠纷闹上法庭。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9年下半年,房产形势较好,殷某与同事曹某合伙以24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杭州市江干区科技经济园区海棠公寓一套房屋进行炒房。因曹某的丈夫谢某名下无房可以享受购房优惠,双方商议以被告谢某名义买房。后因市场行情下行,双方合伙买房出现亏损,曹某不肯再支付房贷,双方反目。

姐弟闹翻母子成仇

炒房甚至瓦解了最为亲密的亲情关系。在613份裁判文书中,有一些家庭因为炒房夫妻反目、母子成仇。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1年,尹某的儿子认为房地产比较景气,主张炒房,向尹某提出借款。尹某经考虑后也认为可行,于2011年至2013年间,陆续将借款打入儿子账户,共计1350万元。2014年,他发现儿子没有还款的意思,便催促还款但始终没有回音。尹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归还借款1350万元。

同样,宁波的朱女士也因炒房与儿子对簿公堂。2010年为增加家庭收入,出于投资目的,朱女士与丈夫从银行贷款购买了余姚市城区中央花园一处房屋。考虑到国家税收政策,为减少将来出卖时的交易税收,便于脱手,她与丈夫商议决定将房屋登记到儿子名下,并且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也更名到儿子名下。2013年1月,朱女士的儿子将房子以59.9万元的价格卖掉。2015年8月,朱女士诉至法院,主张房子并非赠与行为,仅仅是炒房过程中的一个避税环节,请求判令房屋系她和丈夫所有。

因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是朱女士的儿子,而且房屋亦登记在朱女士儿子名下,法院一审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由于朱女士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时宁波中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内蒙古的侯女士在炒房过程中,则与自己的弟弟闹翻。2008年开始至2012年,侯女士借用弟弟夫妻两人的名义陆续购买了多套房产。结果因为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双方纷争不断。

从受贿开始的炒房路

在613份裁判文书中,输入“炒房受贿”这一关键词,共筛选出32条结果。从中不难看出,“订房炒房”、“低价买房高价卖房”已经成为一些官员变相受贿的隐秘路径。

原石河子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受贿案就是其中一例。2011年8月,宋志国的妻子孙某找到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某,给其母亲买了一套房子。“没有支付定金、签合同,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的司机就将购房合同拿过来让孙某签字,房产证也是他们办好送到家里的。买这套房屋之前孙某给宋志国讲过,宋同意。后来又告诉宋志国买的房子是一套80多平方米的一楼,王某没有要房款,宋志国听后也没说什么。

2009年2月、5月,孙某先后两次打电话又让王某给她订了四套门面房。这四套门面房孙某只交了5万元,其他的130多万元由王某等人垫付。2009年11月,看到天富房产公司的房子非常抢手,孙某再次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在天富玉城和天富巨城小区订购了五套房子。等到2011年五六月份时,石河子房价大涨,孙某打电话给王某让把她的五套房卖掉,“通过这种倒房的形式,孙某的房子挣了100多万元。”

庭审时,宋志国辩称,这是和王某“共同倒房炒房”,而非“行贿送房”,双方没有利益输送。他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党纪,但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受贿。”法院审理认为,宋志国的妻子向王某提出“买房”要求后,其对取得的五套房产除支付了5万元房款外,既没有提出要继续支付房款,也没有实际支付过房款,显然仅有买房之名,而无买房之实。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的王某对此是明知的,但基于宋志国的身份地位,先后垫付资金购买,之后又将“炒房”收益悉数交给孙某。其行贿送房的动意在先,实际”倒房炒房”的行为在后。这是典型的利益输送,属于行贿行为。今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志国有期徒刑四年。

大学生学费被用于炒房

为了炒房,深圳大学研究生部的一名职工还利用职务之便不惜动用18万元的学费和考试费。深圳市中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从2004年开始,深圳大学各院系研究生招生、报名、收取学费和考试费等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办理。时为研究生部正式职工的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研究生课程班学费和考试费的代收代缴和管理工作。2004年至2009年,徐某某和其同事武某某先将收取的学费、考试费存放在武某某的个人账户,第二年1月份再将收取的学费、考试费上缴到深圳大学财务账户。利用这个时间差,徐某某等3人将学费和考试费用于炒股炒房。根据具体情形,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上述三人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量刑处理。

还有人为了炒房不惜骗贷。广东省梅州市中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广东省兴宁市城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温某在2011年至2012年间循环借贷6次,共骗取中国某商业银行兴宁支行贷款共计2400万元,用于炒房和其兄温某明的生意周转。鉴于其在归案前已将骗取的贷款还清,且在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决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0万元。

视觉中国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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