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领取营业执照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2014年10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类似字样;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2名以上(含)房地产经纪专职人员,设立分支机构(分店)的,每个分支机构(分店)有2名以上(含)房地产中介工作人员。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胶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明(原件);
5.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从业人员登记表;
7.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其中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服务承诺书(原件)。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出资方情况及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基本信息等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核发。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等备案信息通过胶州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金胶州报、电视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告,并在胶州市房产交易大厅进行公示,以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机构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换发或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等。
八、不严格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限制其在房产交易服务大厅准入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联系电话:82289360胶州市房产管理局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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