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城区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经尾气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各型机动车辆,包括低于国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低于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我市城区禁止本市和外地黄标车通行。禁行区域为老北外环以南、朱诸路以东、海尔大道以西、香港路以北区域。以上区域除老北外环(王庸路至邹家洼村中心大街)外均包含边界道路,其中30吨以上黄标货车可以通行朱诸路和海尔大道。
三、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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